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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一道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该罪自设立以来,对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该罪仍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尤其是在该罪的具体认定上还有很多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本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诈骗罪“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罪间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全文约三万五千字,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的引言部分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当前经济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界定。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范围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然后提出界定该罪范围的标准,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其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该罪的合同应该包括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并论证了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混淆。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该部分首先探讨了该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笔者通过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辨析,得出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在该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笔者提出了认定的基本原则,借鉴了目前理论界流行的几种认定标准的优点,并将司法推定的方法引入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当中,提出了在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不同认定方法。该部分还探讨了该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该罪的故意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第三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该部分也探讨了两个问题。首先是该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笔者依据法条规定,列举了该罪的几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并结合案例分别对这几种方式认定中的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其次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笔者通过分析,提出了应借鉴国外经验将一定范围的财产性利益纳入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然后笔者重点探讨了几种特殊财物的认定,认为不动产、非法所得、违禁品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罪间认定及罪与非罪的认定。该部分着眼于解决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以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一非罪形态的区分问题。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犯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文章着重分析了其差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笔者从二者的主观目的、客观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全面比较,力求以理论上的明晰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最后是文章的结语部分。本部分对前文进行了总结,并针对合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如完善“签订”合同的表述;完善犯罪对象的规定;完善“其他方法”的规定;完善该罪的立法解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