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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债权让与制度越来越多的运用在生活和商业中,但是对于债权让与的制度构建,还存在较多疏漏。特别是涉及到债权的二重让与,让与人先后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不同的两个受让人时,应适用怎样的规则确定真正权利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并且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没有达成共识,判决不一。本文围绕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这一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各学说观点的理解与分析,旨在探索出能解决此问题的合理规则。并且,由于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在债权让与的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遂对让与通知的效力也进行重点阐述。此外,民法典的编撰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本文结合《民法典分编(草案)》进行评析,旨在为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一些基础想法及有价值的建议。除引言外,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司法及理论的认知不一。首先,从案例入手,阐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存在不同的适用规则,一部分判决适用“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一部分判决适用“合同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其次,我国理论界对于《合同法》第80条的理解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债权让与行为未经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绝对不发生效力,而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相对不发生效力。这些分歧的解决急需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有一个统一科学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民法典分编(草案)》第335条在《合同法》第80条的基础上新增的但书进行评析并提出建议。第二部分,理论争议焦点梳理。如何判定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是债权让与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学界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主要观点包括合同成立主义,让与通知主义以及登记优先主义。合同成立主义,即“合同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该规则以合同的成立时间先后来确定真正权利人。让与通知主义,即“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该规则按照债务人被通知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立谁是真正权利人。登记优先主义,即“登记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该规则按照债权让与登记的先后顺序确认谁是真正权利人。笔者对三种观点分别重点阐述,并比较分析三种理论观点的优势与不足。第三部分,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会决定债权到底何时发生真正地移转,而债权何时发生真正地移转关系着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该部分首先阐述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由来,主要从《民法通则》第91条债权让与同意规则的规定到《合同法》第80条通知规则的规定展开介绍,解析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为何从同意规则发展到通知规则的历史原因。紧接着论证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阐明债权让与合同自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但让与通知是债权发生移转的要件,并且让与通知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四部分,债权二重让与中权利归属的规范模式选择。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才是债权真正发生移转的时间。那么,当让与人先后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不同的两个受让人时,就应当按照“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确定真正权利人。但是,一方面在将来债权让与的场合,或者债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存在(债权人已确定)而债权尚未发生,对债务人的预先通知无效,或者债务人尚未确定,根本无从通知。另一方面在大宗债权让与的情形,由于让与债权涉及很多的债务人,对债务人一个一个地进行通知,过于繁琐。此时登记优先主义能为其提供适当的公示手段,兼顾公平与效率,具有可行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大宗债权让与或者将来债权让与等可以登记的,采登记优先主义;对于一般的普通债权让与未登记或者无法登记的,采让与通知主义,并阐述让与通知的性质与主体。此外,本文还结合《民法典分编(草案)》第336条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