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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事实认定方式,在证据证明所不能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反馈,事实推定受到了长期的批判乃至质疑。从理论上而言,事实推定虽名为推定但实为推论,它与真正的推定——法律推定——存在本质性的差别;从实践上而言,事实推定完全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缺乏具体的规制程序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因此,应该废弃“事实推定”概念,以表见证明来承接该规则的内容与功能。作为一种证明规则,表见证明变更了证明主题,将证明对象从难以证明的要件实事转化为易于证明的基础事实,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能够缓解证明上的困难,避免诉讼陷入僵局。表见证明的适用以典型事象经过为前提,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而能够防止法官恣意,提高判决的信服力。从证明的效力上看,表见证明属于自由证明评价范畴,既未重新分配证明责任,也未降低证明标准,更未改变实体法规范,它仅仅转换了具体的证据提出责任,因此对方当事人仅需要提出反证就可以推翻表见证明的适用。在未来,我国应以置后适用和谨慎适用为原则,加强和完善表见证明的案例指导工作,并通过强化法官心证公开、发挥审级制度功能、实现法官职业化等措施的保障,构建起完善的表见证明规则。 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推定规则的混乱性入手,阐述了混乱性的表现及成因,以此引出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达成的“废弃事实推定概念”的基本共识。为了验证该基本共识,对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事实推定规则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发现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而非推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学者关于是否要废弃事实推定概念的两种主张及理由,本文赞同废弃的观点,并论述了内外因共同作用结果、知识谱系传承等理由作为论据。在替代概念的选择上,本文在选定表见证明后,对其概念进行了论述,同时提到了英美法上的不证自明原则和日本法上的大致的推定。就其性质而言,表见证明属于证明评价,是自由心证主义的一种体现。 第三部分: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表见证明理论为参照,从适用要件、适用范围和功能三方面论述了表见证明的基本内容。表见证明包括基础事实、典型事象经过和经验法则三个要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实现武器平等原则、缓解证明上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经验法则类型化、促进实体法规范的实现和完善等功能。 第四部分:从适用原则、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表见证明规则。具体而言,应以置后适用、谨慎适用和主动适用为原则;以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强化法官心证公开、保障对方当事人反证的权利、发挥审级制度功能、实现法官职业化为保障措施;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