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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无法与立法性文件相提并论,但是其在推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制定了规模庞大、覆盖社会管理方方面面、体系繁杂的规范性文件。然而,规范性文件在保证现代国家立法有效供给和大幅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超越权限、滥用权力、侵犯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能。实际上规范性文件有碍国家法制统一的情形也实际存在,如同一级别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某些地方和行政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违背公共利益原则,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达到争利益的目的,在发证、罚款、收费等方面违法规定,致使公民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群众因此反映强烈。根据我国目前对行政规则体系监督的制度安排,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方式是:权力机关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审查和司法机关司法审查。其中,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相较立法机关监督更具常规性,相较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具公正性。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其并未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创设的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附带审查制度,表明法院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自此明确进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15年5月1日创设至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实际中运行四年有余,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实现对其有力监督,保障了公民权利,更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标定方向。顶层设计虽已初具规模,但因为相关配套措施的供给不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司法实务运行中遇到了一些障碍。立足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从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审查对象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规范分析,牢牢把握其特征;结合相关案例和典型案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剖析其面临的定性识别标准不一、审查标准不完备以及对经审查后被认定为不合法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机制不健全等困境;试图明确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查路径,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可参考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