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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兼具融资、融物属性的新型三边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由承租人选定出卖人、租赁物,然后出租人与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占有、使用租赁物实现收益并承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是三方主体通过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展开交易的新型交易模式。出卖人完成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权均属于出卖人;完成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占有使用权转移至承租人。因此,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主体都具备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的条件,且一方主体在租赁物上的抵押行为均可能导致租赁物上存在的权利发生冲突或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目前我国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立法还不健全,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来调整,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融资租赁中存在的许多争议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难以实现对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权利保护。对因融资租赁物抵押引发的权利冲突加以研究并寻求解决途径,有利于推进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立法。本文关于融资租赁物抵押法律问题的研究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从融资租赁基础理论、租赁物抵押的具体情形及我国现行立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制三方面介绍了融资租赁物抵押基础理论。第二章对因租赁物抵押引起的权利冲突展开分析,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之前,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具备在租赁物上为他人设立抵押的条件,此时,对第三人抵押权的保护是以牺牲承租人或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利益为代价;租赁期间,出租人在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在租赁物上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抵押权存在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可能;承租人利用其占有租赁物为善意第三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使出租人所有权的担保目的落空。当出租人、承租人同时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租赁物上将存在多重权利冲突,包括抵押权之间冲突、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以及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通过分析以上几种抵押行为,出卖人交付租赁物后,对租赁物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因此出卖人的利益不受租赁期间抵押租赁物行为的影响。而三方主体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对承租人及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利益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文接下来的两章将分别论述对承租人、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第三章主要围绕对承租人的权利保护展开,在分析现有索赔权制度、平静占有担保制度及抵押权与租赁权协调规则对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承租人权利保护相关制度的建议。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阐述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与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效果、在对出租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以上四个章节的论述,认识到抵押租赁物的行为会对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目的落空。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确立融资租赁期间禁止抵押租赁物的规则,使租赁物抵押在租赁期间进入休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