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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经历了由垂直监管模式向双层监管模式的过渡。地方金融监管权如何配置不仅关系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定位和职能的调整,也对整个国家的系统性金融稳定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面临的局限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垂直控制力度有待加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相对薄弱的环节,而金融又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所以要将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国逐步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金融监管框架的新格局。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国家各部委陆续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委托或授予地方政府行使,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渐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方式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实现从金融办到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升级”,承担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风险属地监管。尽管地方金融监管改革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地方金融监管权归属不同部门的“多龙治水”现象仍然突出,依然存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范围不清晰、法律制度缺失、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控制缺少有效手段、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各地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等问题。要逐步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律制度,补足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授权的短板,并且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规则。进一步厘清央地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主体,充实地方金融监管责权。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上,实现“金融发展”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平衡,找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定位。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难题,应加快发展监管科技来提高地方防范和化解新兴金融风险的能力,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弥补地方包容性监管的缺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央地之间、地方政府之间、地方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行为监管,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既要保证地方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又要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