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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常见且多发的犯罪,也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抢劫行为方式复杂而多样,现行法律难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问题,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至今仍未对“其他方法”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首先,本文以魏某和刘某采取泼洒辣椒水劫取财物等案为切入点,对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这些案例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其他方法”的内涵与外延分别是什么。其次,通过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见解:由于我国《刑法》未规定抢劫罪“其他方法”的含义,使得其内涵仍模糊不清,进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犯罪行为性质的判断上容易出现偏差甚至严重错误。同时,“其他方法”的外延也模糊不清,主要表现为法律未对“其他方法”的具体类型或手段做任何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多争议。最后,结合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关于“其他方法”的立法建议,即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关于“其他方法”的认定。笔者认为“其他方法”的规定应为:“其他方法”是指除与暴力、胁迫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同以外的方法,使得受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行为人以抢劫故意而当场实施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行为,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被害人与财物分离之机实施“关闭”行为进行抢劫;行为人采取泼洒辣椒水、露出隐秘部位、用酒灌醉、谎称自己是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病携带者及使用药物麻醉等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利用先前行为以及利用尾随行为等方法进行抢劫。该段规定既满足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解决具体审判案件中产生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同时,该段规定也明确了“其他方法”与暴力、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实质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对“其他方法”按照是否使用物质刺激和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进行分类并明确了常见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