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kuik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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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服务极大地缓解了大中型城市“最后一公里”的交通问题,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因为这些各式各样的单车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共享单车是由单车企业供向个人的互联网自行车,使用者只需通过手机操作,便可以轻松享受共享单车服务。其在进入市场伊始,就以低碳环保、方便快捷、经济共享等特点迅速地占领了市场。共享单车进入中国市场后,经历了一个快速扩张,又在短时间内快速收缩的过程。目前,共享单车在大部分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已经消失。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这一重大挫折,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首先是立法滞后,存在规制不足的现象。我国对共享单车的规制采用的相对宽松的管理方法,虽然以交通部为首的国务院10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总体而言,现有的行政立法文件内容概括、抽象,规范性不足;在实际行政管理过程中,传统的行政手段对新型互联网+的经济行为也缺乏针对性,管理效果不佳;特别是无论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而言,还是对作为使用者的个人而言,都存在着救济不到位的情况。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利用一切可用资源,积极应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快速灵活的整体解决策略。首先,可以在现有规范基础上,积极消化现有有效办法,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有预见性地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为执法工作提供依据与引导;另外,在实践中,对企业与个人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从市场准入、事中监管与事后责任追究等全方位加强对共享单车的行为管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同步完善救济措施,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尤其要拓宽行政救济的途径,切实保护好企业、个人的权利,从而确保共享单车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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