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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是一种极其腐败的现象,它腐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阻碍着社会的前进、经济的发展。受贿是造成腐败的主要凶手,随着社会的演进,实践中存在的受贿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犯罪主体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宽,不仅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某种特别关系的人,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廉政建设,也极大的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腐蚀党风党纪,已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伴随犯罪行为的愈演愈烈,国家对惩治受贿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从立法的层面上加大了对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修正案中的规定,受贿罪主体不再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了,而是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本文立足于立法实践、构成理论分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情况,最后笔者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分为五大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渊源,从立法的历史角度,回顾我国历史上对受贿罪的相关立法,以及随着历史的演进,对受贿罪立法的修改、完善,并重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在怎样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出台的。另外,笔者着重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价值。这些都是在研究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必要的。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剖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真正的理解其犯罪特征的基本条件,笔者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问题、行为方式、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几个因素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着手,全面的探讨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特征。第三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笔者首先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共犯的认定问题上讨论认定共犯问题的必要性,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共犯的特征上把握认定共犯的标准,然后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造成的负面影响问题。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界限,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最后一款规定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利用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的情形,在表现形式上与斡旋受贿行为的犯罪构成特征很相似,笔者从二者的不同之处展开论述,探讨二者的界限。第五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本部分内容较多,笔者主要从一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易混、模糊不清的名词上加以明确界定、解释,并在原有的定义上作夸大的建议,以使其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且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适当的借鉴国际上的立法优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