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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解决了家庭暴力案件多部门交叉管理、法条适用分散的问题,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事实的特殊性,对有关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涉及的证据收集、证据采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正,以充分体现《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实现司法公正。本文通过分析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特殊性,分析了目前家暴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论述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的全国性反家庭暴力和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就家庭暴力构成要件事实和特殊性进行分析和阐述,构成要件事实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实、损害后果事实、因果关系事实、主观过错事实;家庭暴力事实的特殊性则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实施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与控制性、家庭暴力的长期性与反复性、以及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性与后果多重性; 第三部分,分析目前家庭暴力事实认定上存在的证据问题,如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困难,固定证据机制不够成熟,法院职权调查规定不足,证据采信标准过于僵硬,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证明标准过高等; 第四部分,针对文章第二部分阐述的证据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一完善证据收集机制;二强化法院职权调查;三是完善证据采信机制,帮助法官全面的了解案情;四是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采取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分配举证责任;五是完善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适用“盖然性优势原则”和表见证明原则以及降低对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