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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平准基金是一国政府为了稳定本国证券市场因国内外重大事件的不利影响而产生非理性大幅波动而设立的一类政策性基金。其主要通过对证券市场进行逆向操作的方式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常见手段包括在证券市场非理性暴跌、过度恐慌时买进,在证券市场非理性暴涨、泡沫泛滥时卖出。2015年6月至7月,我国证券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在此期间,我国政府动用了财政、金融、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进行护盘“救市”,逐渐使我国证券市场恢复了流动性。在我国证券市场仍时常发生大幅度波动这一现实背景下,对平准基金的探讨对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章讨论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概念及理念问题,包括其含义、特性,以及合理性与必要性。证券市场平准基金具有应急性、单一性、后置性等三个主要特性。对于平准基金的争论,首先,作为政府直接干预的手段,证券市场平准基金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具有合理性;其次,平准基金制度属于主要服务于证券市场的非理性巨幅波动的“积极稳定机制”,与我国现有的通常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日常稳定的“消极稳定机制”并不矛盾。此外,我国构建平准基金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还包括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稳定和增强证券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我国此前实践中“改革先行”的做法加重了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烙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应当遵循“立法先行”原则。第二章研究证券市场平准基金与我国现行证券法的冲突与协调。第一,对于短线交易规制制度,我国短线交易豁免主体的范围仍显得略为狭窄。考虑到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公益性及运行效率等因素,对平准基金短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缺乏公平性,应将平准基金纳入豁免主体的范围之内,并对其排除适用归入权。第二,对于内幕交易规制制度,应当区分平准基金及其相关人员: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运行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但平准基金的相关人员仍应受内幕交易禁止规则的规制。第三,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平准基金的运行与操作并不符合证券法上所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其目的不是扰乱市场秩序,而恰恰相反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对于股份收购规则,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操作不会侵害“台阶规则”及“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所要保护的法益,为保证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有效运行,应对其豁免适用这两个规则。第三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的制度构建。第一,在入市标准方面,我国应采用“非经济标准”,将平准基金介入证券市场的条件限定于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干扰而影响投资者信心,导致市场暴涨暴跌的情况下。第二,在资金来源方面,平准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提成、由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其总股本上缴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上市公司根据其流通股份的数量上缴一部分资金等方面;且应注意,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配售,或向公众配售等方式,因为其性质、目的等原因,不适合成为我国平准基金的资金来源方式。第三,在主管部门方面,临时性的“双层制”平准基金管理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及现行体制,而“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则是这一管理模式的优选载体。第四,在操作手段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平准基金可以从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中选择估值较低、流动性较好的个股作为操作对象。第五,在退出机制方面,可以采用直接出售与发行ETF指数基金相结合的策略,使平准基金完成平准任务后,可以在避免对证券市场造成过大冲击的前提下实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