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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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直是中外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尤其是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问题更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难题。在德日作为义务实质化研究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有将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趋势。我国法律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的通说是采“四来源说”。但是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一些见死不救案件时却采用了实质的作为义务说,认为道德义务也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巨大分歧,有关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再次引发了学界的关注。本文以“出租车司机弃置伤者致其死亡案”为切入点,以旁观者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为视角,利用既有的作为义务理论,从“形式的义务说”及“实质的义务说”角度,分析出租车司机张某是否存在救助伤者的义务,然后进一步论证一般性救助义务作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之来源,从而否定见死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能性。笔者成就此文的目的是希望为司法实践中涉及见死不救情形的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处理找到一条新的分析路径,使得案件的结果更加合乎公平和正义。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章“问题之提出”,第二章“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概说”,第三章“本案争议之法理分析”,第四章“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之理由”。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引入“出租车司机弃置伤者致其死亡案”。首先介绍案情,其次陈述学界对于肇事者王某及出租车司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之理由,然后根据各方的观点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车司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第二章首先阐述了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出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就必须存在作为义务的结论;其次对中外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与实质来源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梳理,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应是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统一。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分别从形式的作为义务说及实质的作为义务说角度对本案争议之焦点“出租车司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张某由于不存在救助义务,其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之结论。第四章主要从旁观者不存在救助义务以及道德义务不能作为作为义务之来源两方面来论证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当入罪。首先根据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特征,对国内外有关旁观者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的研究状况进行归纳,得出我国前置性法律中不存在一般性救助义务之结论;其次,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道德的不确定性,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论述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来源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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