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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〇一一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后,二〇一五年《刑法修正案(九)》又一次对我国的刑法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订,这次刑法的修改也在我国法学界掀起诸多涟漪。法律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的反馈,它也是立法者对现实生活中的特定问题的价值取向的调整。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专门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而增设了终身监禁这样的一项新制度,以期加强对特巨贪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当前强势反腐的决心下,社会各界寄厚望予终身监禁制度,但刑罚作为一个国家用以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其结构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以防止终身监禁这种过限的报复刑使人们对刑罚的作用失去信心。终身监禁作为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如适用标准不明、时间效力问题复杂、救济途径立法缺失等多重困境。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审视我国终身监禁的前景,可以看到,在理论价值层面,终身监禁制度背离了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突破了罪刑均衡的界限、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现实功能层面,该制度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有限,同时也不符合刑罚的经济效益原则,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此外,无期徒刑本就含有终身监禁的意思,将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同时规定在刑法典中,导致刑罚条文语义的重复,刑罚结构的混乱;增设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是想通过第二个错误修正第一个错误,如果废除死刑的目标最终没有能够达到,生刑反而加重,就好似用喝酒的方法治疗失眠,可能导致失眠的问题没有解决却养成了酗酒的毛病。鉴于终身监禁制度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和存在的缺陷,本文认为不宜增设不可变更的终身监禁制度,而应针对现有的刑罚结构体系中的“无期徒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做足文章,以期在现有刑罚结构下找到一条替代该制度的途径,最大限度保障刑罚体系上的稳定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