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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为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入了极大的活力,但也应看到,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避税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面对严峻的避税形势,如何防止以及调整企业避税行为已成为立法部门与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难点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 或《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旨在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我国首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第六章在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引入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条款。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进一步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同时,将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反避税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反避税立法还很不成熟,无法有力地打击国际避税。中国反避税制度还只是停留在宏观性的概念、原则的层面,缺乏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
本文主要采用法学的比较分析,规范分析以及归纳概括的方法,从微观入手分析如何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反避税制度在实践中涉及的内容很广,鉴于篇幅以及笔者研究水平的限制,本文在分析我国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后,选择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制度、资本弱化安全港比率、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纳税客体这三个点上重点加以阐述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期望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