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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术语中,FOB术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而这种术语在实务中的纠纷也很多,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FOB术语中的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地位,没有理顺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关系,从而造成买方、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 我国《海商法》通过明确的定义,赋予卖方以托运人的身份,但是这一定义却造成了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混乱,众多学者对此批评不断。英国法下没有关于托运人的明确定义,其将FOB术语分成三种变型:严格型、附加服务型和卖方提供服务型,通过不同的变型来确认卖方是否有托运人的身份。 本文主要是对FOB术语下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对卖方的法律地位做出总结,分析出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理顺各种关系,应对实务中出现的风险。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围绕《Incoterms2000》对FOB术语的解释,从贸易角度对FOB术语作基本的阐述。第二章是围绕托运人的地位问题展开讨论,对比国内外关于FOB术语下卖方地位的论述,分析出决定卖方地位的因素,在这一章,主要是以FOB术语的不同分类为基础进行研究,根据不同的变型来确定卖方的不同身份。在这一点上,本文认为托运人的界定不能仅仅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种托运人的定义,因此对托运人的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章分析了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方面是重点,主要有三个内容:提单的签发,控制权和诉权。第四章对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方法,以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以英国法下FOB术语的不同变型为主线,对托运人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目前修改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的呼声很高,因此本文的目的,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一条新的思路,为其完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