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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特有现象,自2005年改革至今,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完成了股改程序。本文改进了传统的BH模型,对中国市场从2009年6月到2014年6月股改后这段期间控制权转移事件中的控制权私利大小进行了度量并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买卖双方股权变动对控制权私利大小的影响。为了深化分析,本文创新地按照在控制权转移事件中买卖双方在买卖前后在公司中的股权状态进行分组。经实证分析,本文发现以协议签署日前股票均价作为扣除因素所测控制权私利水平高于以公告日前股票均价作为扣除因素所测算的控制权私利水平,更符合现实交易中卖方股东得到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在买方买之前不是公司股东,卖方卖后不是公司股东此种交易状况下控制权私利水平最高。买方买之前是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水平小于买方买之前不是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水平。卖方卖后不是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水平明显高于卖方卖后是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水平。在发生控制权转移时,卖方卖后仍然是公司股东的卖方股东对公司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支持。股权协议转让事件中,卖方股东所获取的控制权私利的大小不仅与买卖双方在买卖股权前后公司中的股权状态有关而且从卖方角度来看,当股权变动比例超过15%时,卖方股东股权变动比例越大,控制权私利水平越高;从买方角度来看,当买方股东在买卖前后股权变动比例低于20%时,股权变动比例和卖方股东得到的控制权私利正相关,当股权变动比例高于20%时,股权变动比例和卖方股东得到的控制权私利负相关。此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股改后控制权私利水平下降并不明显,说明股改虽然对控股股东的剥削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并未根本改变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