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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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之效力是指当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以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话,是否可以恢复其继承权。而我国施行至今已有30多年的《继承法》中并未提到关于继承权丧失效力的有关规定。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逐渐增强,也希望他们的意思自治能够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显然现行《继承法》由于在继承权丧失效力问题上的空白,在处理实际发生的事件时往往产生较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很多困难。目前,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在《继承编》中增加关于继承权丧失效力规定亟不可待。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课题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述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动态,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继承权丧失效力立法和司法现状。这部分首先对继承权丧失事由规定以及立法意义进行介绍,指出继承人由于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以及干涉被继承人遗嘱自由而丧失继承权,通过继承权的剥夺,则是保障了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介绍继承权丧失效力立法缺失,因为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由于立法背景的局限性和部分裁判者的反对导致继承权丧失效力的立法空白;最后,介绍继承权丧失效力司法现状,通过对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因继承权丧失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我国现行继承权丧失原因规定具有合理性,足以解决实务中的绝大部分问题,而有关继承权丧失效力案例的缺失则直接反映出当前立法的缺失。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继承权之绝对丧失。首先对绝对丧失进行理论考察,指出绝对丧失的后果是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继承人将会永久丧失继承权,即使经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也不能恢复其继承权。然后介绍学界关于采绝对丧失情形的理论争议,其中第一种观点基于继承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禁止被继承人权利滥用的考量,认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行为应当绝对丧失;而另一种观点则是基于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以及考虑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认为仅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应当绝对丧失。其次,对域外采绝对丧失立法例的有关国家进行比较考察,发现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绝对丧失的立法例,比如日本、韩国等,通过对比考察发现,两国立法在绝对丧失的事由上略有差异,主要体现在故意杀害行为和干涉遗嘱行为上;在绝对丧失的结果上略有不同,虽然都采绝对丧失,但韩国立法更加严格,日本注重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尊重。最后,结合学界的理论争议和域外立法的比较考察,得出观点,即故意杀害行为宜采绝对丧失,并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有违人伦道德、不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破坏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四个角度系统阐述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继承权之相对丧失。首先对相对丧失进行理论考察,指出相对丧失的后果是实施违法行为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经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以后,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到原始状态。然后介绍学界关于采相对丧失情形的理论争议,其中第一种观点基于完全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尊重民众的继承习惯和有利于继承人改过自新三个角度的考量,认为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所有情形都应采相对丧失;而另一种观点则是基于继承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恶性较小和有限的尊重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角度,认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和干涉被继承人遗嘱行为应该采相对丧失。其次,对域外采相对丧失立法例的有关国家进行比较考察,发现大部分国家采相对丧失的立法例,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通过对比考察发现,四国立法在相对丧失的事由上略显差异,主要体现在故意杀害行为、干涉遗嘱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差异;在相对丧失的结果上基本一致,都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最后,结合学界的理论争议和域外立法的比较考察,得出观点,即虐待遗弃和干涉遗嘱的行为宜采相对丧失,并从危害程度较轻、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和鼓励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三个角度系统阐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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