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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求构建完善严谨的信用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属起步阶段,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征信机构作为提供征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既有促进信用交易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一面,也有不正当竞争、漠视他人私权的唯利性的消极一面,需要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其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征信机构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中介性服务机构,本文第一部分对征信、征信机构的概念及其分类和功能做了介绍,以此为基础,将征信机构界定为从事征信活动的企业法人,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和促使其实现经济法的秩序、效益和正义价值取向,为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前提。 国外征信业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备的信用体系和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机构或完全市场化运作,充分自由竞争;或与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相得益彰,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考察,得出对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有益启示,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新中国的征信业经过近10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各征信机构按市场规律自由竞争,但是也存在着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而法律的缺位,特别是对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缺乏明确的区分,既导致了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也限制和阻碍了征信机构的发展。本文第三部分从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反思了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其影响,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了现实依据。 法律的制定、成熟和完善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过程中,既需要结合国情采取一些过渡的做法,也有必要针对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构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架。本文第四部分分两个步骤设想了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形式,从征信机构发展和经营的需要出发,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义务和责任、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