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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对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不仅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是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获得公司完整股权的对价;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信用保障。因此,股东须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若违反其出资义务,不仅会使出资股东自身的权益受到约束,还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缺陷及相应配套设施的不为完善,使得我国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异常严重,特别是虚假出资,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及信用体系的建立,从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对虚假出资规制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虚假出资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各地高级法院往往通过出具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意见宋指导对虚假出资案件的审理,但这些处理意见尚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且各地的做法也并不统一,因此笔者产生了对此研究的兴趣,以期将来公司立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制提出一些粗浅意见。文章正文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出资制度与出资义务概述。出资制度与出资义务是认定虚假出资的前提,出资制度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出资缴纳制度、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出资程序及出资财产的转移时间等内容。出资义务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对象、履行原则及其性质。第二部分,虚假出资的概述。该部分是本文的基础部分,只有清楚地认识了虚假出资,才能更好地对其规制。本于此目的,该部分从定义、特征、构成、表现形态、产生原因及危害等方面对虚假出资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虚假出资的事前防范。虚假出资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我们必须对虚假出资行为予以规范,就必须做好事前防范机制,使问题在萌芽之际予以解决,这样就避免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加强对虚假出资的事前防范机制,无疑是解决我国虚假出资现状的有力措施。根据现实中采取的措施及国外的经验,该部分提出了从虚假出资的内因与外因予以规制的意见。第四部分,虚假出资的事后救济。该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在对虚假出资做好事前防范的同时,应注重虚假出资的事后救济,包括公法救济及私法救济,私法救济应是事后救济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该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重点分析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公司法需要完善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