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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仅是治理国家的重要价值理念,而且是规制社会的基本方式,其对国家秩序特别是法秩序的维护意义重大。法院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恪守公平正义底线和引领社会价值风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法官是组成法院的基本元素,行使着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在“法治——法院——法官”的三级结构中,法官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也是国家司法审判权的实际承载者和践行者。某种程度上,国家司法审判权治理的实质即在于规范法官权力。而在法治思维逻辑下的可能规范路径中,以权力监督为核心的法官责任制度更加能够契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场域要求,也更能适应法治社会的时代发展与制度创新。从既有的研究成果上看,法官责任制度建构论题并非是法学领域或者实务领域所持续关注的重点,对该论题的科学认知与把握还有待继续深入。一方面,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官责任制度论题的考察多集中于权力制约与监督层面的整体谋划,而相对缺少对法官履职层面的专项研究。另一方面,法官责任制度论题成为理论研究对象的时间跨度不大,并受到来自司法政策、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素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事实上,法官责任制度的建构具有三层重要的法律价值:其一,夯实学理根基。对作为法官责任制度基础的法官责任应当从不同的视角予以考察,法官责任的多元价值决定了法官责任制度的建构需要寻求多学科的理论支持,从而为该制度的法学完备奠定理论基础。其二,深化司法责任监督。法官责任是司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涉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应用,又涉及宪法文本中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具体落实,还涉及中国语境下的责任制度衔接。此角度上,对法官责任制度的研究实际上进一步加深了对司法责任监督的深层次思考。其三,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法官责任不简单等同于法官追责,其外延应当同时涵盖法官责任追究和法官履职保障,因而需要寻求制度上的整体塑造。本文从法官责任制度的宪法分析入手,分别探讨了法官责任制度的宪法原理支撑、宪法规范依据、宪法价值体现以及作为司法制度基础的法官责任、责任形式与功能、归责模式、责任豁免等问题,并通过总结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吸收和借鉴域外典型法治国家有关法官责任制度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系统性地论证了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修正路径。首先,扎实的理论基础是深化法官责任制度研究的必要前提。对法官责任制度论题的研究除探讨法官责任的价值内涵外,还应对该制度学理基础、归责模式以及责任豁免等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价值内涵上,虽然法官责任制度侧重于强调法官追责以实现规范法官职权的目的,但其应有的价值内涵还应包含法官履职保障的相关内容。学理基础上,除关注法官责任制度的宪法学基础外,还有必要结合其他学科理论深度剖析法官权力与法官义务、法官责任与法律监督以及法官责任与法官职业伦理等的关系问题,以尽可能厘清法官责任制度的实质。归责模式上,法官责任制度的归责模式选择应以职业伦理责任模式为标准范式,其既涵盖了对法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将法官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纳入责任惩戒范围。责任豁免上,法官追责应谋求责任惩戒与司法效率的双重平衡。同时,为了强化法官履职保障,还应明确确立法官责任豁免的法律地位。其次,法官责任制度的演进与应用为其制度发展预留了改良空间。对法官责任制度的把握应以制度整体规范为基础,并重点关注其制度特点、性质以及历史沿革与局限等问题。要在梳理法官责任制度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正确认知错案责任制、违法审判责任制、复合性法官责任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制的内容及其制度局限。现行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已经表现出诸如追责主体秩序混乱、担责方式单一化、程序设计不合理以及履职保障机制欠缺等制度运行困境,而导致该制度产生此类困境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理论认识缺乏、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保护等方面,这些因素共同成为掣肘法官责任制度良性运行的症结所在。再次,成熟的司法经验有助于法官责任制度的阶段化完备。本文分别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日本作为考察对象,并按照“法官追责——法官履职保障”的思维逻辑对其法官责任制度作出了介绍。在此其中,具有制度借鉴意义的内容在于:法官追责方面,美国和英国的法官追责事由以“不当行为”或“品行端正”为标准,并明确了法定的法官追责主体及其职责范围,且明确建立起了具有司法属性的法官追责程序。德国的法官责任事由包括公务员惩戒事由和法官惩戒专属事由两部分,并将联邦职务法庭和行政法院确立为法官追责的法定主体。同时,德国还对法官追责的时效作出了法律限制。与其他国家不同,日本对其法官追责制度作出了详细的成文规定,且将法官经济惩戒作为法定方式纳入立法。法官履职保障方面,关于法官职业权力,前述国家均通过立法方式对法官的独立地位和权力保障予以了规范,尤其突出了法官责任豁免和法官终身任职的制度保护。最后,对法官责任的正确认知为其制度完备提供了思路。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备路径应当从制度合理化的宪法基础、制度理论选择、追责制度修缮以及履职保障强化等多方面着手推进。制度合理化的宪法基础方面,应注重依宪治国、宪法实施以及审判独立对法官责任制度的影响。制度理论选择方面,应明确将法官职业伦理模式确立为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归责模式,并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责任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尊重司法规律原则的应然要求。同时,应通过法官业绩考核机制的科学设置和法官职业伦理的有效培育强化法官的司法责任。追责制度修缮方面,应将“不当行为”作为法官追责的事由标准,并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惩戒委员会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要增设法官职业外活动要求的法律规定,并将经济惩戒明确为正式的法官责任方式。同时,还应按照预审查程序、审查决策程序、责任落实程序以及权利救济程序的逻辑次序推动法官追责程序的法律确立。履职保障强化方面,要注重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建设。应通过调整宪法有关规定、设立权力责任清单制度以及规范法官行为监督等方式实现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并注重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范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