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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实践无一例外地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不仅是满足居民金融需求,完善金融体系功能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重要载体。纵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十多年的历程,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较规范、从不成熟到较成熟的艰难发展历程。客观来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投资基金业自身的运作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投资基金业作为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初步显现了其应有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短时间的运行中就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生。不法的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不仅会给基金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会带来市场诚信的丧失,甚至危及到基金行业的生存。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管制一直是各国基金法律的重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交易具有双重性,既可能产生正面效益,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相对于外界,关联方之间的信息相对充分,关联方之间可以根据彼此的需求和供给能力达成协议,促使供求平衡,节约谈判成本和寻找成本,产生生产成本节余或消费成本节余;另一方面,由于外界与关联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关联方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这种双重性,监管者在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制度进行设计时,必须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包括管制所需的社会成本、管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将利益冲突交易的潜在风险限制在合理范围的可能性。国外对于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问题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研究,并且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有关研究亦不断加深、扩展。但是国外的研究关注的是国内法问题,对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利益冲突交易管制制度设计与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