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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普及既给人们带来了各方面的便捷和高效率,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威胁,主要反映在个人信息权侵权的大量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对信息社会的建设产生非常消极的阻碍作用。为了应对这种状况,主要发达国家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我国至今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和我国的信息化建设的现实严重不相适应。为此,中国法律人正积极献言献策,以期尽快推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信息权的特点,对其保护需要公、私法的联动。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权本质上属于私权,所以,本文在论述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时,不可避免地较多论及了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中的作用。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引言。第二章主要是探究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并对它们与相关近似概念加以辨析、区分,最后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加以定位。本文赞同对个人信息权实行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保护的复合权说的观点,因为这样可以弥补传统的单纯人格权保护模式的不足。第三章从个人信息商品化现象入手,从哲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角度具体展开,重点讨论个人信息权中引入财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性,为本文的论证铺垫一个理论基础。第四章分析了个人信息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明确了个人信息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信息主体,排除了法人作为主体的可能性。具体列举了常见的个人信息权客体形式。确定了本文的个人信息权内容包括:1、信息决定权。2、信息保密权。3、信息查询权。4、异议与更正权。5、信息封锁权。6、信息删除权。7、自动化决策反对权。8、直接行销禁止权。9、报酬请求权。第五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并对他们所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和折衷立法模式进行总结、比较,归纳出它们的优缺点,以期对我国即将推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所借鉴。第六章关注了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对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理念、模式、侵权责任配置等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性建议。第七章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