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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风险作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并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引起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法治化轨道内科学设计、有效运用各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是治理水污染风险的核心环节。但从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来看,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水污染风险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风险事件、太湖水污染风险事件等,表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针对日益恶化的水污染风险,中国政府设计和实施了多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根据调节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虽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甚至涉及合法性问题。因此,如何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下,立足于水污染治理的现状,找出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予以互动整合,实现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若要对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合理的适用,就需要借助法哲学的视角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的指导。当前,以技术理性为导向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表现为规范化的治理行为、程序化的运行机制和具体化的治理目标。技术理性的确立,有效地提升了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运用的科学性。然而,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并不仅仅是技术化的。技术理性忽视了水污染风险治理的长期利益与客观性,也忽视了工具运用中的人文关怀。它所强调的人类中心论的价值取向、专家主导的立法程序、重事后治理轻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等观念均存在着相应的危机。因此,辅之以目的理性和多元理性成为必要。原因在于目的理性所倡导的相互协调的治理机制、长效化的治理行为以及以人为本的治理目标,以及多元理性所倡导的尊重自然的生态整体主义观、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等,均可以给技术理性以有益补充。总之,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中,树立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相互结合的理性取向,转变当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观念偏差,不仅可以弥补技术理性的弊端,还可以从深层次上洞悉作为主体的人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主导性思维,明确个体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作用。合理性分析是展开具体研究的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均有其相应的合理性。在一般理论层面上,水资源的公共属性、水污染风险的负外部性、治理者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提供了合理性。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庇古理论、科斯定理,则为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注入了合理性。而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工具的存在,则来源于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以及公共信托的日益完善。鉴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行政法在主体、内容等方面的高度关联性,从行政法理的角度进行合理性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以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分别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予以充分的考察,可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三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机制、权利义务机制等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在论证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合理性基础上,理论的探讨是指导实践的铺垫。依据法哲学和行政法学为水污染风险治理提供的方向指导,对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适用现状的整体概貌进行归纳。在规范层面上,相关法律对不同类型工具的选择机制、实施机制等都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上,考察我国工具的选择与应用,其中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最为广泛,市场主导型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仍处于逐步发展之中。具体个案的分析更能突显现状与问题。针对华北地区的水污染渗坑案、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排放权交易以及松花江水污染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出目前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各自存在的问题。而严重制约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功能发挥,不仅有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本身的原因,还有现行体制制约以及观念局限等方面的原因。针对目前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问题的完善,域外有益的经验能够提供借鉴与启示。美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中,注重提升政府水污染风险治理能力,引入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大规模推广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以及强调多种工具相互配合等做法,值得肯定与借鉴。日本以构建循环社会的价值导向,其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风险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正确处理央地关系,树立社会发展的正确价值导向提供必要的参考。韩国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方式较为多样,包括友好型企业指定制度、自愿协议制度、水污染风险标志体系等,以及其在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所进行的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的分类,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制度设计层面的经验与启示。借鉴国外经验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首先,在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基本理念上,传统的“技术化倾向、路径依赖、单一主体、权力本位”等理念,应当随着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的不断变化,被更加科学、合理的“客观标准、目标导向、多元主体、尊重权利”等理念所替代。第二,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上,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分期理论、风险社会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责任理论,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三,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等,则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基本原则上的指引。第四,在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之后,强调其互动与整合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互动与整合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包括坚持经济和水污染风险治理协调发展原则、不同类型工具互补原则、多元利益均衡原则、因时制宜原则等四个原则;另一方面,互动与整合的设计具体的举措,包括分析不同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作用范围与运行机制、建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制度基础、重塑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组织结构等。第五,在三种类型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上,要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创造良好的治理工具选择环境、创新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新类型、加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整合、提高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者的素质、注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的本土化等四个方面。以行政法的思维,完善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强化其互动整合机制,借助新兴的信息工具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持,得益于公民权利和环境意识的不断崛起,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必将兼顾实效性、规范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目标以及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