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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府已经意识到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立法、司法措施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尤其是通过制定环境刑事立法、环境刑事司法政策大力保护环境,环境保护工作正在走入全面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环境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运用立法、司法等各种刑事手段来保护环境的策略。从伦理基础上来说,环境刑事政策应当推行现代人本主义伦理观或者说部分非人本主义伦理观,体现人本主义与非人本主义并重的思想。环境刑事政策既可以反映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有关部委领导人的报告、批示中,也可以反映在党中央及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决议、通知、号召中,还有的直接反映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我们认为,环境法规中规定的环境政策内容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有效的政策内容,环境刑事政策亦然。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刑法是抵御环境恶化的有力武器。在我国刑事手段在环保方面也凸显其功能来,环境刑事立法政策也在各种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得到体现。本论文研究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政策从其初步确立阶段、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阶段、环境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阶段这三个部分来阐述。研究我国环境刑事司法政策主要从司法解释及司法操作中加以阐述的。然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司法政策上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立法上环境刑事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上偏向人本主义价值,淡化非人本主义价值;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法益范围较窄;环境刑事立法没有体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在司法上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有罪不罚”现象非常严重;环境司法力量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实务经验,在环境刑事立法、司法政策上分别采取重塑环境刑事立法政策理念,推行现代人本主义价值观,摒弃传统人本主义思想、扩大刑法对环境资源法益的保护范围、环境刑事立法中确定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加强环境刑事司法解释的指导、坚持有罪必罚、建立专门的环境刑事司法机构等措施。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