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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是一种在微观层面上的权力变革现象,本文的研究是在制度结构框架中展开,涉及理念、规则、对象、载体四个向度,并以法治各个层面目标为根本指向,是一种多维度的较为复杂的进化发展趋势与变迁过程,其旨在建构一种现代社会性监管权力的生存方式。全文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政府社会性监管的一般理论与现实语境。首先,本章介绍了政府社会性监管的一般理论。政府社会性监管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开始在各国逐渐施行的,作为政府与市场互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非价值物品等市场失灵情形,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描述了政府社会性监管的历史轨迹和本土实践。现代监管肇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兴起的以环境保护、健康、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监管被视为经济性监管的新发展、新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后,监管型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崛起。自20世纪最后的20多年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对市场的控制方式也悄然发生了改变,一系列监管机构陆续建立。但是,政府社会性监管这种现代治理模式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监督加管理。第二章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阐释。首先,本章选取制度这一视角作为研究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的分析进路,把这种权力现象纳入制度结构中分析,旨在揭示政府社会性监管的内在规定性,展现监管法治化的嬗变过程。其次,将法治定位于一种生存方式或生存文化,它聚焦于制衡政府权力,反对个人的专横权力。同时,法治也是一种制度形态,它包括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关系主体和规则形式四个层面。再次,政府社会性监管的法治化意味着政府权力呈现出一种良性或有选择性的变迁,即为一种动态、进化、明确的法治目标实现过程。因此,有必要理顺它的事理逻辑,为社会性监管权力的法治化转型引入必要的理论支撑。最后,政府社会性监管在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监管,有限监管是构造现代监管体系的主要方向,而对于这种权力安排则要纳入有限政府的视野中才能够清晰它的运行机理。第三章我国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状态:以药品安全政府监管为例。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社会性监管的重点对象,而药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治化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市场转型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它意味着政府任务的变化,也反映出政府社会性监管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地位和角色的转变。本章从制度理念、制度规则、制度对象、制度载体四个层面对药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化状态进行梳理,从而反映我国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的建设逻辑和过程。第四章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考察。本章回顾了美国、欧洲、日本政府社会性监管的历史演变,总结了三者政府社会性监管的法治化经验。三者在法律形式、机构设置和执法体系上各有特色,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定型的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框架,基本达到了“良好的监管”的善治标准,为我国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进程指明了方向。第五章我国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路径。本章从制度结构入手,即理念、规则、对象、载体,对应法治四个层面的目标,提出建设我国政府社会性监管实施法治化的路径。首先,从权利保障与公益增进的法治意识出发,政府社会性监管法治化应该确立一种明确的价值取向,即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公共利益。其次,在制度规则层面,需要重点完善政府社会性监管法律的操作规则与程序规则。再次,政府社会性监管机关应定位于秉持公平、独立、超然的立场,从而建立和执行公平的市场运行规则。此外,政府社会性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律至上性要求政府监管权力应该在法律授予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对于政府社会性监管来说,监管者在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时,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和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