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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早期的理论研究中,所谓复合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规则的交互与整合,尤其是宏观制度与地方规则的复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共治共建共享理念的大力提倡,目前的大部分研究都将复合治理视为一种多元主体合作协商的治理方式。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来看,治理过程所展现的实际是不同主体在治理场域中促使不同规则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凸显的是村落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间的互构关系,有效的复合治理意味着治理场域内的多元主体关系和多重规则矛盾都将得以调和。因此,对乡村复合治理的研究,需同时兼顾“谁在治理”以及“如何治理”,只有通过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实践过程来获得规则得以复合的有效方式,才能真正把握乡村复合治理的本质与核心。本文以“村落共同体”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对Y省M村进行实地研究来获取一手资料,在“共同体”与“社会治理”互构关系的解释框架中,基于同时兼顾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的研究前提,并充分考虑治理主体嵌入与规则运作的社会结构样态,从村落共同体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其维系纽带来透视治理空间的内部关联与内生动力,从而以此为基础展开对乡村复合治理缘起基础、核心本质与实现机制的实证研究。围绕村落社会治理的主体互动与规则运作来进行复合治理的探讨,“共同体”不仅具有一定理论旨趣,在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其解释逻辑似乎也具有一定合理性。研究发现:共同体作为一种多要素整合下的有机联合体,它不仅基于共同的认同意识,同时也是尊重差异的。以村落共同体来透视乡村复合治理,其实践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复合关系,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规则与空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治理不同实践逻辑中所呈现的各种“小共同体”的交叉与融合,充分显示的是社会治理中的复杂主体关系,以及不同规则运作的治理空间二重性。首先,从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来看,村落中的各种内生性权威主体大多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而这类主体与其他嵌入性治理主体在村落社会中的共生与互嵌才是实现复合治理的基础。在村落的社会治理中,治理主体除了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外,在村落共同体中还存在许多具有非正式权威力量的主体,例如乡绅、寨老和各种社会组织等,若能挖掘村落共同体中的社会资源与活力,各种非正式主体便能获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渠道,并发挥出自身的权威力量而纷纷嵌入到社会治理场域中,而不同治理主体通过权威的不断协调和交融,才能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形成一定权威结构与关系网络,为乡村复合治理提供必要基础。其次,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实践并实现不同规则运作的过程,体现的是具有差异的治理空间生产关系,及与之相对应的治理逻辑。其中,以行政村为治理空间所生产的是内生性治理主体与外生性治理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这需要发挥的是宏观性公共准则的主导作用,它所体现的是具有整体性意义的纵向治理逻辑,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大治理渠道中,村两委是实现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交汇的关键。以自然村为治理空间所生产的则是各种内生性治理主体间的社会关系,通过具有地方性特色的规范作用,内生性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出的是自治力量,所演绎的是更具自主性的横向治理逻辑,在这一治理逻辑中,不同村民小组通过村委会来实现横向治理力量的交汇。由此可见,乡村社会的有效复合治理确可通过治理空间的弥合来实现,在实现治理力量横纵联结的同时,也可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再次,以治理空间的弥合来实现乡村复合治理,意味着需要在治理空间生产关系的调和过程中来实现主体与规则的复合,其合理性来源于村落社会所特有的“重层结构”。由于村落社会具有“重层结构”的特性,各种治理主体间会因此形成复杂的交互关系,使得村落中的各种“小共同体”间产生复杂的交叉重合关系,从而促使村落社会的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能得以交汇,纵向与横向的治理渠道能形成有效联结。受此影响,村落社会能形成自内而外的治理格局,并由此推进兼具包容性与有效性的治理空间生成。最后,有效复合治理的实现与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之间存在互构关系。以治理空间的弥合来实现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意味着它将通过重构治理场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使乡村治理空间的边界得以重塑,从而使各种治理要素间获得较好的协调与整合,最终实现有效复合治理。另一方面,在乡村复合治理的动态实践过程中,治理空间内的主体关系、规则运作和空间生产等多重要素都将得以重构,故乡村复合治理的有效实现意味着村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功能、维系纽带和核心力量都将得以强化。总的来说,在村落共同体的视域下来研究乡村“复合治理”,能挖掘到村落共同体所具有的内源性动力与强大社会网络,这是透视乡村复合治理的有力视角,且这种充分意识到内生性主体作用的复合治理往往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以主体互动来实现有效的治理行为,以规则互补来推进理性的治理价值,以空间弥合来建构合理的治理结构,在实现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同时,乡村社会的复合治理也将得以实现。由共同体与社会治理互构关系所呈现出来的村治逻辑与实践,充分证实了村落共同体对于乡村复合治理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体现的正是一种从“为村民治理”到“由村民治理”的良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