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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伟大的理论,必将产生于对前一个伟大理论的继承与批判中。正如孔德在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中提出了实证主义,边沁在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中提出了功利主义,奥斯丁在批判霍布斯和边沁的过程中完善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并进而形成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文以学术思想的逻辑关系为主线,以奥斯丁法律思想作为参照,通过梳理对其法律思想产生影响的几位重要代表人物的学说,来梳理该学派的形成过程。第一部分,绪论提出问题,介绍选题的意义。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含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的含义,以及“奥斯丁法律思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关系做简要概述。以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语境。第二部分,论述奥斯丁法律思想的特点,提出其中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的主要标志。第三部分,以奥斯丁法律思想的来源作为逻辑主线,分别论述与其思想形成有关的几位重要法学家及其学说,以及奥斯丁运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这些学说的批判。这部分将采用法律思想的批判继承关系作为章节前后安排的顺序,并以此来描绘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的进路。论证第二部分的观点。第四部分,根据前面对奥斯丁法律思想来源的探讨,总结奥斯丁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即他在批判前人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分析实证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五部分,作为结尾,该部分将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后续发展的一部分情况,对奥斯丁的古典分析实证主义做一些回应。重点探讨奥斯丁开创的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在后继者中的运用。至此,奥斯丁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关系的概况将展现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