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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处于公安组织体系的最底层,直接面对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中最直观﹑最具体﹑最具说服力的环节,承担着人口管理、案件处理等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是整体公安工作的基石,因此其职能发挥的效果如何对整个公安工作及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然而在现实实践中,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是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国内对我国公安体制﹑职能等领域的研究不乏精辟的论述,但是这些论述更多的是立足于理论建设,却没有对派出所工作的具体开展进行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PY派出所为例研究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及职能发挥的状态。在特定法律和历史背景下,PY派出所的职能可以归纳为十一项。从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来看,这些繁琐繁重的职能尚未得到良好的履行。从行政法治化的角度,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原则来具体评估说明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发挥正受到巨大挑战。本文随之又总结出公安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能的障碍:“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控制基层派出所的经济大权并使其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占用了有限的警力、服务职能泛化冲击了基层派出所的本职工作并引起了不必要的警民矛盾、警察权益缺乏保障使警察的生命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降低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警力不足和不完善的协警制度以致难以完成繁重的警务活动、民警法律素质不高、缺乏监督机制降低了公安工作效能等,并结合PY派出所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制约因素进行了具有实际意义的分析。本文的重点是在结合PY派出所的实际情况分析公安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能的障碍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对各项对策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在实际中能够使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首先,要从客观上理顺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外部管理上要改变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坚持公安机关垂直领导,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制度,在监督制度完备的前提下,给公安机关留一份可以独立执法的空间。对于基层派出所来说,关键就是要理顺本单位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其他政府机关的关系。在内部管理上,合理划分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各级领导部门的管理指导方式和重点,减少对派出所的直接干预,使派出所充分享受事权一致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服务职能,建立明晰的责任机制,修正非警察职能的承诺,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建立健全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社会管理服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采取高效组织形式和机制来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增强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思想意识,立法机关应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现有警察法律和制订特别保护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将民警应有的权利明确下来,使法律成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优化基层警力配置,实现“金字塔”型的警力配置结构,完善协警制度,使协警制度真正成为能够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制约权力的不良运用。改变公安派出所职能发挥的现状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工作,而是需要我们依据工作实际不断调整的长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