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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汽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带来了交通安全事故这一负产品。2009年,发生在杭州的二起交通肇事事故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争议,也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进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发布,2011年5月,危险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正式开始实施。从一年多的司法运作看,作为一种犯罪模式存在的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处罚案例极其稀少。笔者在本文中,以“五七飙车案”为例,阐述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对该案的定性进行了分析;概况了追逐竞驶行为的社会特征;进而对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从“追逐竞驶”、“道路”、“机动车”、“驾驶”等方面逐一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目前对“追逐竞驶”缺乏较准确的解释,追逐竞驶虽然从字面含义应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才能构成,但在实际中,该行为并不一定要两人以上才构成犯罪,单人也可以构成;也不一定要以超速行驶为充分必要条件,应视道路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追逐竞驶不要求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动机。对“道路”的理解,笔者认为危险驾驶中道路的概念应与交通肇事中道路的概念一致,建议法律解释机关对道路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对小区、学校等处于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又相对封闭的区域道路也应认定为道路。对“驾驶”行为,笔者认为主观上需具有驾驶的意图,客观上要有驾驶的具体行为。对“机动车”应符合我国对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定义,尤其是对社会中较常见的电动自行车应严格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标准,一般应以有权部门的鉴定为准。对“何为情节恶劣”,笔者认为需要明确解释,并提出可以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法律因素三个方面来综合评价;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以追逐竞驶行为与公共危险性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从应然因素和酌定因素两个方面,并列举了常见的几种情形。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衍生的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对比分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处罚结果上均与交通肇事有明显区别;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可以从故意的内容、驾驶行为方式、肇事后行为模式三个方面来综合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