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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法治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行政协议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协议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单方变更解除权作为行政协议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单方变更解除权是指由行政机关特有的、不受相对人意志所影响,仅凭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就可变更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的特权。单方变更解除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的特权,其在行使时无需与相对人进行约定,就可在直接单方面作出,但对其行使又会受到一定行使条件的限制。目前理论界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中对于如何审查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引发的纠纷规定的都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明确司法审查规则和内容对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化解实务中存在的大量行使该特权引发的纠纷、实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对现有法律文本、司法实践情况以及学界研究成果展开分析,以概念界定的方法,对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内涵及其性质进行明确。指出行政协议制度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与于民事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存在的区别。其次结合当前在司法审查需要审查的要素分别是行使条件、行使程序、行使限度以及赔偿补偿问题指出当前我国法院针对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案件司法审查上的面临的一些困境。对此,提出在审查该类特权行使引起的纠纷案件时,法院的审查思路和完善意见。对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指导案例来弥补现行法上规定不够具体细致的问题。对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司法认定模糊的问题指出要结合个案并运用价值填充及类型化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同时要遵循比例原则的审查要求。结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强调可以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判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指出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灵活适用,而非机械使用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赔偿补偿情况亦是在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在司法认定中要进一步的加大赔偿和补偿的范围和力度,同时可以参照民事合同赔偿标考虑相对人的期待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决,实现行政机关权利行使的有效制约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