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之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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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3世纪,英国刑法就出现了激情犯的明文规定。如今国外有关激情犯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界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对激情犯有所涉及,且一直以来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自上世纪末开始,“激情犯”一词越来越频繁的进入人们的视野,激情犯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主体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实践中,激情犯往往是人民法院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对于何为激情犯,如何认定激情犯,法律一直没有规定。对激情犯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一直以来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上述问题的研究对于统一司法的判断标准,防止法官的恣意擅断,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实现量刑公正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采取历史考察、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激情犯纳入刑事立法以从宽处罚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除引言外,本文的内容有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在结合犯罪学研究的成果,对刑法学范畴的激情犯之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激情犯的特征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外激情犯的立法状况和立法模式进行了归纳和对比。   第二部分,从心理学、刑事责任理论、互动论、被害人过错理论以及罪行均衡和量刑公正这几方面对激情犯应予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在处理激情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从情节适用的确定性和刑罚裁量的统一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怎样做到有法可依实现量刑的公正、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这三个角度考虑,将激情犯纳入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现实依据。   第四部分,在考察国外激情犯立法的优点和不足基础上,通过对激情犯的处罚原则、立法方式和认定标准这三个方面的思考,对将激情犯纳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技术论证。在对我国刑法典内部的协调性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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