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低碳减排经济刺激手段,既能实现减排目标,又能创设新兴交易市场。因此,备受多数国家或地区青睐。目前,欧盟及某些内部成员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良好,辐射区域不断扩大;美日等国也在自愿减排的基础上探索新型碳排放权交易类型。在一定程度上,低碳经济的兴起推动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全球衍生与扩展。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仍需立足国情,结合自身特点,对碳排放权交易作出反应。发展中国家需在满足当前基本生存、生活的基础上,可尝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扩大。发达国家需正视历史责任,可尝试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给发展中国家预留发展空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不断地努力,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拉开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序幕。两年多来,七省市不断探索并尝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体来说,经验不够,进度相对缓慢,这与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成熟密切相关。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类型,政府如想进行监管。首先需全面认识碳排放权及其相关交易类型;其次,政府监管需科学定位,要敢于放权给市场,政府监管不再仅是行政权或行政权为主导,而是尊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行政权;再次,需要考量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如何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政府监管,正视政府监管层面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第一步;对域外政府监管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是第二步;立足于碳排放权交易阶段性特点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是第三步。满足当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才具有阶段合理性,政府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伴随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发展,不断创设、批判和修正。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需要设立独立政府监管机构、完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实行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报告制度、推进碳排放监测制度及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还需实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碳排放许可证制度、建立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