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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勃兴,国际社会日益关注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率先修改其贷款准则,充分考虑其融资的项目对当地环境产生的影响。各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绿色理念在全社会的贯彻,同样需要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参与,需要商业银行对环境问题予以重视。
商业银行除了在金融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外,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通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对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它对金融资源的调配功能无形中左右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最大:作为贷款人,银行贷款决策中的环境因素将决定金融资源的流向。事实上,商业银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不但可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样也给商业银行自身带来商机,一些商业银行甚至开发出绿色金融产品,以捕捉新的市场机会,扩大利润。
要真正使银行成为政府环境问题的“共同监管者”,则必需政府的强制介入,而非仅仅期待银行的自觉自为。因为银行毕竟只是市场主体,其最大目标仍是营利,而担负环境保护责任很可能增加其运营成本,与逐利的目标产生冲突。特别是能给银行带来丰厚利润的项目往往还是重度污染企业,如石油、化工等。因此,政府介入乃是势所必须。
为引起商业银行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各国政府介入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有效,也引发最大争议的就是产生于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贷款人环境责任源于美国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简称CERCLA),该法案对美国银行的贷款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其扩大了危险废物污染场址整治的责任主体范围,使得银行成为环境清污的潜在责任人。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时代背景,即绿色浪潮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勃兴,并对贷款人环境责任概念做了界定;第二章着重介绍美国CERCLA法案下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并通过详细引证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判例和环境保护署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第三章则为构建中国贷款人环境责任的立法框架提供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