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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问题是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保障利益分配制度的法律体制不科学。目前学界对于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或人力资本入股制度的完善和调整,但是两个制度之间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却鲜为人所讨论。增量利益是劳资利益分配的基础,理清增量利益关系是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基础。增量利益是劳动产品扣除原始成本以后新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从增量利益的视角来看,劳动力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力作用的物质资料不能自行增值。资本必须依靠劳动力生产获得利益增量,而劳动力也只能依靠资本以维持其生存。劳资双方只有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彼此促进发展;只有将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有机结合,共同将“蛋糕”做大,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当前劳资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主要体现在劳资利益分配国内生产总值占比失衡、劳资利益分配两极分化严重、资方独占企业利润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导致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依靠公司法、劳动法调整,但是目前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对劳方的劳动力资本缺乏正确认识以致保护不够,而劳动法对“劳工三权”的消极承认又进一步阻碍了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分享增量利益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法中确认允许劳动者以劳动力出资入股,规定劳动力出资入股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同投资者一同分享增量利益。其中,还应注意确定劳动力价值评估方式及纳入企业注册资本的比重,作为这一制度运行的后勤保障;必须完善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使其在保障劳动者回收其劳动力成本以及获得正常增长的薪金之外,还能与集体行动制度配合保障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参与增量利益分配权利的实现。其中,应注意提升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位阶,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行使集体行动权作为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后的救济手段,规定集体行动权的权利与权限,豁免与归责,以保障权利的实现,防范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