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出台的《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目前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进行追究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近年来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日趋规范,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带病提拔、买官卖官、任人唯亲、一把手专权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即重选拔任用,轻责任追究。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不够严格、不够到位,“用人关乎兴亡”,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可监督、可检查、可追责、可处罚才能起到“规矩”之效。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确保正确而又科学地选人用人,减少干部任免上的失误与腐败,应当成为今后干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的文章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首先本文通过对各地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文献资料查阅,阐述了目前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执行的成效,同时深入探讨了责任制执行中存在诸如主体责任模糊、问责客体规避责任、追责行为取证难度较大、追责结果偏软的问题;其次,文章进一步结合理论剖析了问题背后的原因,认为责任制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考察方法、缺乏有效监督等客观因素,又有人为的主观因素;最后,本文回归到制度执行力角度,提出了优化责任制执行的对策应着重于从建立选拔任用工作统一标准、明确选拔任用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完善责任制执行的配套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责任制执行常态化四方面入手,希望以此对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