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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财政法体系一直是我们财税法学人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将“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本届的工作重点之一。在理论界,各种版本的《财税法学》教材也纷纷出版发行,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也开设了“财税法学”的课程。对财税法学的研究可谓热火朝天。笔者也利用自己财税立法工作的实际,结合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的收获,对我国财税法体系的构建做一个初浅的研究。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首先对财政法体系的若干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掌握财政法体系构建的一般原则,接着对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民国时期及台湾地区现行财政法体系的构成,提炼出可借鉴之处,通过对比我国现行财政法的缺陷,找出不足,从而在构建“一体两翼”的财政法体系时适当参考。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原因,一方面是构建财政法体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是笔者作为立法工作者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从“财政”和“财政法”的基本定义入手,确立本文的研究范围。接着,对“宪政”所包含的“限权”、“法治”、“人权”理论进行逐一分析,得出对财政法的借鉴。并依次确立了我国财政法体系构建的目标和原则。第二章:通过对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民国时期及台湾地区的财政法体系的认识,总结出了它们共同的特点。对我国当前财政法体系的分析和同上述特点的比较,解剖出了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需要在我国构建财政法体系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第三章:根据当前我国的现状,将预算法进行修改并揉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内容后作为我国的财政基本法,形成“一体”。通过制定、修改若干法律,组合为财政收入类法、财政支出类法、财政综合管理类法,形成“一翼”即“左翼”,主要由28部财政实体法组成;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的完善,或是改为财政收入征管法,制定财政资金支出程序法、预算调整程序法,形成“一翼”即“右翼”,主要是3部程序法组成。“一体两翼”的共计32部法律即构成了我国财政法体系的主体。在本文的研究方法上,以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经济法学和财政学的基本概念为依据,既尽量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又充分借鉴理论界相关的前卫理论,既有数据分析,也有事实依据,既有正面阐述,也有反面揭露,希望为我国的财政立法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