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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其中的医疗卫生工作也得到极大发展并提高了人们的健康水平。与此同时,由于医疗差错的不可避免性,造成了许多医疗纠纷,患者同医疗机构的矛盾也在逐渐升级。如果不能妥当的处理这些医疗纠纷,势必会对医生与病人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病人的个人权利和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亦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刑法在1997年规定了医疗事故罪,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效果不太理想,现在依然存在许多争议的问题。笔者在对医疗事故罪的基础理论比较、总结的基础上,对一些比较重要的争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