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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便利的交通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纠纷。其中发生在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纠纷最多。在承运人的行为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失时,因为承运人一方相对强势的地位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旅客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所以关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方面的法律争议如航班延误赔偿纠纷、火车晚点赔偿纠纷、飞机失事赔偿纠纷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试图利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时的责任问题,并通过分析承运人在各种违约和侵权形态下应承担的责任的具体制度,基本建构客运合同承运人的责任体系,作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保护旅客利益的参考。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简介。首先介绍了客运合同和承运人的概念,其次分析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构成,最后分析了我国法律上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本文从总体上界定了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范围,并详细分析了承运人在三种违约形态下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责任的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条件等问题;其中作为重点分析了承运人的迟延履行违约形态,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对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拒绝旅客登机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应属于拒绝履行的违约形态,而非迟延履行,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于迟延履行。 第三部分论述了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分析了承运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侵权责任的类型,进一步把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分为危险行为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通说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属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危险责任的范围。本文认为应对承运人侵权行为做出区分,即分为危险行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两种类型,二者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上有很大的不同;本文还分析了客运合同中特有的责任限额制度,分析了责任限额制度的依据和我国现有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的不足;另外本文还分析了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