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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这个听似古老的名词在近几年又被广泛的关注起来,尽管我国在1975年至今的三十多年来再未实施过赦免,但在国外,赦免于必要时却屡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赦免在我国的国情下究竟有无生存的空间?它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否恰当的融合?我国究竟需不需要建立一种完善可行的赦免制度?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对刑罚赦免制度进行了探索。文章主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赦免制度的功能和正当性根据。首先就赦免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别。学术界对于现代意义的赦免究竟应当如何定义,主要在赦免主体、赦免对象及赦免效力等方面有所分歧。本文在对这些要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赦免的定义。认为赦免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人免除其罪,或者虽不能免除其罪但免除或减轻其刑,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免于追究进而消除刑罚权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并且,就赦免与假释、减刑和豁免的区别作了说明。其次,对赦免制度的功能予以了探讨,认为赦免在现实社会中主要发挥着以下功能:解决国内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弥补法律之缺陷,缓和刑罚的严苛;彰显国家宽容,表示与民更始;疏减囚犯,保障监狱正常运转。再次,对赦免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进行探寻,并对赦免的“质疑”予以辨正。本文着重从赦免与宪法学的契合点探讨其存在的正当性。认为宪法学以宪政制度为研究核心,三权分立、权力制约是法治宪政之根基,而赦免权通过权力制约的宪政架构,被分化为立法和行政共享的权力以制约司法权,正是符合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念,融入了宪政之框架,正当地存在于宪法之中。针对人们对其正当性存在的诸多质疑(如赦免是否涉嫌人治?是否会对法律造成破坏?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都作出了否定回答,从而为赦免存在的正当性排除了障碍。
第二部分,中国现代赦免制度构建之必要。通过国内外赦免制度之比较,发现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所在,并指出在我国国情下,构建赦免制度之必要性。首先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通过对这几个国家赦免制度的研究,发掘各自的特色并希望对有关适合我国的经验予以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赦免制度的缺陷。通过与国外赦免制度之比较,认为我国赦免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赦免的类型过于单一,赦免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赦免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条件无章可循。再次,对我国赦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考察。本文立足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现实状况,从国际条约之需求、政治外交之需求、经济发展之需求和实质正义之需求四个方面对赦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从而为赦免制度生存的空间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三部分,我国赦免制度建构之设计。文章最后对赦免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大致想法,表明自己的整体观点。首先,讨论赦免制度采取的立法模式问题。论文认为,一种制度的立法模式与其自身的属性有紧密的联系,赦免权并不完全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任何一种,它是三者共同发挥作用才得以运行的制度,因此,赦免权只能说是一种宪法权力,这种权力由任何一个部门法单独进行规定都不甚妥当,而由单独的赦免法予以规定较为合理。其次,讨论立法的内容。文章着重从赦免的类型、范围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现存赦免类型的分析,认为我国应恢复大赦,保留特赦,启用赦免性减刑,增设赦免性复权,以应对不同的状况。关于赦免的范围,认为赦免应当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和刑罚种类,特别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死刑这种刑罚种类,应将适用赦免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过渡性桥梁,但可以从反面规定赦免不予适用的情形,从原则上对赦免的施行予以控制。再次,讨论赦免制度与其它法律之协调。论文认为,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其他三种类型,针对该问题,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采取立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变通,关键是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而对于刑法中的特别假释,由于其设立缘由正是赦免制度的设立初衷,完全符合赦免制度之精神,所以,将其归于特赦予以解决较为妥当。一方面使假释制度更为合理,避免遭受非议;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完全虚置。关于军人战时缓刑,由于它是依据某种政治上的原因来撤销犯罪,而这与赦免的原因不谋而合。因此,可以将该种情况的处理归于赦免制度的范畴,以避免分则违反总则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