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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为此,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全面地规定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监督权以及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权利。但在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中,作为掌控税收执法权的税务行政机关,具体做法常常有悖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或者在无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实施的任意性无节制,导致纳税人权利保障难以实现。究其原因,则主要是:首先,“义务本位观”税收观念的消极作用。即长期以来,在税收征纳关系领域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力,形成了“义务本位观”理念下的税收法律关系,导致纳税人权益的缺失。其次,传统征税理论对税务实践的影响。即强调税收的“国家需要”和税收的“三性”,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税收实践往往着重于如何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教育,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税收违法行为究竟作何处罚,以及具体怎样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等,却很少涉及。再者,征税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即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收工作人员持有错误的权力本位思想,对“征税权”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只将其作为一种位居纳税人之上的权力或特权,而忽视在征税的同时对纳税人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首先,健全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考虑出台一部《纳税人权益保护法》,让征纳双方在具体行政过程中都能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既有利于将现行较零散的各单行税法统一于它之下,同时为各单行税法提供科学与充分的立法依据,实现税法体系纳税人权益保障的系统化、规范化。其次,依法规制征税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行政监督力度,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同时,促进中立的税务中介组织参与税务管理也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渠道。即从政策上鼓励税务中介组织发展,支持纳税人自愿寻求税务代理服务,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使其依法提供服务业务,发挥其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