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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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之设计旨在更顺利地保障债权之实现,混合共同担保主要出现在现在社会中的借款合同之下,为我国市场的重要担保形式,因此大多数债权人会选择混合共同担保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自己提供担保。在债务人届期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提供的相应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未履责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如果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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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之设计旨在更顺利地保障债权之实现,混合共同担保主要出现在现在社会中的借款合同之下,为我国市场的重要担保形式,因此大多数债权人会选择混合共同担保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自己提供担保。在债务人届期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提供的相应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未履责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如果可以追偿,其追偿规则与具体份额计算又该如何确定呢?现如今立法界和学理界普遍认同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和保证人责任顺位平等,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平等的观点是毋庸置疑的,为了方便讨论,该篇论文设定了一个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形,即在一个借款合同关系中存在混合共同担保之情形,若第三物保人和保证人都提供的是一般责任担保,其中某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未履责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该追偿权存废之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与司法审判实务界的重点和难点,笔者整理了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存废的立法沿革,发现立法态度从担保法时代到民法典时代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并探索《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背后的法律逻辑,因对该问题的规范在制度演进的长河里未能有效平息学理界的争论。笔者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存废的态度从法理角度进行必要性分析并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探寻,笔者认为肯定追偿权更符合法理与情理,本文通过法理分析、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认为担保人之担责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清偿规则、第547条债权转让规则与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规则,将代位权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以此肯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并对该问题进行司法实证分析,司法审判实务界存在“同案不同判”之现象,本文对借鉴了司法审判实务可取之处并提出其中的不足,并对相关追偿规则提出完善建议,例如适用“比例法”作为担保人之间分担份额的计算标准、担保人兼具第三物保人与保证人身份时,分开情况进行讨论从而计算出该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更符合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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