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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我国已有5000年的历史,几乎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同步,它不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酒文化,给人们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享受,更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对酒类商品的监管,酒类监管的历史沿革具体表现为从最初的汉武帝时期的“初榷酒”’到后来的禁酒、税酒以及如今的取消专卖制度,成立行政部门对酒类市场进行行政监管。1979年,因为粮食的全面放开,我国取消了酒类专卖制度,从国家产、供、销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变为成立行政部门对酒类市场进行行政监管。然而,酒类市场的放开,一方面缓解了酒类商品的供求矛盾,为余粮寻找出路,节约粮食;一方面也造成了小酒厂众多,产品质量低、行业内部竞争恶劣、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猖獗、假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酒类市场急需整顿,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然而,面对酒类市场的杂乱无序,酒类监管部门却因为法律的不健全、机构的不统一、政府部门的不重视、缺乏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等原因无法真正履行好净化酒类市场的职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要在立法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双管齐下。立法层面上要在现有酒类管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进行调研,加快出台全国统一的酒法。管理层面上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要求政府加强对酒类监管的重视程度、提升酒类工作的硬件和软件,通过对行政许可的严格把关,重视行政伦理建设,加强酒类各执法主体部门之间合作等方法加强酒类执法的有效性,从而达到促进酒类市场繁荣、净化酒类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共建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