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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企业和国家经济走向全球舞台的必经之路。但是,在跨国公司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时,往往使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经济受到很大冲击,甚至会威胁一国经济安全。由于不能回避外资并购对本国吸收外资和经济调整带来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规制外资并购行为以防止产生垄断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完整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合理规制外资并购垄断国内市场的现象,从而促进和保护有效竞争在我国的开展、促进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外资并购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描述了外资并购在我国呈现出的特点和发展倾向,最后指出外资垄断性并购带来的危害。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进行了梳理,紧接着对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并得出下列结论:1、立法散乱、效力层次低,反垄断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2、相关规范不协调、不衔接甚至自相矛盾;3、内容不完备,法律漏洞多,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提出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立法应当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第四部分:阐明在反垄断立法中,关于外资并购的一些实体问题的规定。首先确立了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模式;其次,指出我国的外资并购垄断的审查标准应该采用双重的标准。即选择行为主义标准为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结构主义标准;然后,进一步确立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中垄断状态的认定标准,围绕相关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人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最后交待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豁免事由。第五部分:主要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控制的程序性内容做出规定,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监管等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