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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日益走进普通民众的曰常生活。但是,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普通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一些利用网络作为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不断的涌现出来。当传统的诽谤罪遭遇互联网技术,便产生了新型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逐渐蔓延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网络诽谤案件的发生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更好的规范网络诽谤的犯罪行为,又如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已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所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首先介绍了要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予以介绍,结合具体案例具体的阐释网络诽谤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之巨大;并对是否要单独设立网络诽谤罪这一新罪名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以及充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的角度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我国没有对网络诽谤行为单独设立罪名的必要;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案例的具体探讨,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对处理此类网络诽谤行为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第三部分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阐述了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标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立法对我国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影响。第五部分,在结合论文第二部分所提出来的困境提出了在规范网络诽谤案件过程中需要改善的对策,其中包括立法层面的和司法层面的内容,还有非正式制度的引入。最后给出了整篇文章的结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没有必要单独设立网络诽谤罪这一新罪名,现行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已经能够规制网络诽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