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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逐渐提高。因此,怎样合理地安排民事责任领域的各项制度,使得对各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更加公正,成为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担保法》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入手,对广义上的民事补充责任逐一进行分析,探讨了其在各个补充责任中扩大适用的可能性。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责任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依法可拒绝履行的一种抗辩权。从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责任中的渊源和制度设计我们知道,其法学原理、立法目的和欲实现的法律价值与补充责任一脉相承,均在于在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到补充责任人的顺序利益。这就为先诉抗辩权在所有补充责任中更广泛的应用创造了可能,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文从学理角度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释义,对我国法律中涉及到的相关制度进行广泛收集,运用历史考察、法理考察和法条分析等方法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先诉抗辩权在补充责任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依据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补充责任的补充性与独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顺序性。研究结果证明先诉抗辩权得以在特定的补充责任中适用,并且对责任的划分提供更加明确的思路和方法,有助于促进公平和正义,减少矛盾和争端。本文第一部分从补充责任理论,和我国民法中涉及到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谈起,界定了补充责任的概念和范围,特别指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殊性,其与《担保法》中一般保证人补充责任理论的相通性和不同之处,为下文中探讨先诉抗辩权在侵权补充责任中的适用做下铺垫。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先诉抗辩权制度,包括其历史沿革、作用和存在价值,从公平正义、补充责任的补充性和独立性等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在侵权补充责任中适用先诉抗辩权的依据和可能性,并详细讨论了先诉抗辩权在补充责任中适用的方法和程序,从实践角度分析了在侵权补充责任中适用先诉抗辩权的依据和可能性。本文第三部分将在具体补充责任中适用先诉抗辩权的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得出结论,合伙人之间的补充责任中无先诉抗辩权,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专家对第三人的补充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补充责任中无先诉抗辩权,但是未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监护人的补充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场合无先诉抗辩权,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场合有先诉抗辩权;被帮工人在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场合无先诉抗辩权,在义务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场合有先诉抗辩权: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补充责任都适用先诉抗辩权,也并非所有的补充责任都有适用先诉抗辩权的必要,在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保证责任与补充责任是同源之水、一脉相承,如果大胆地将先诉抗辩权通过法律规定在所有适合的补充责任中,使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科学合理地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实现程序与实体上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