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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高等教育领域推行的“放管服”改革,是重塑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要行动指南。长久以来,为了化解我国政府与大学中“政府控权”与“高校无权”的矛盾关系,我国政府开始重塑角色、转变职能,大力倡导和践行简政放权的政策主张。然而,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一再上演“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追根溯源,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政府的放权力度不足,而在于政府与大学契约关系的规范性缺失。本文基于上述背景,借助契约理论的研究思路,对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发展脉络展开了详细分析。首先,本文将契约精神、契约文本与契约规则视为契约的本质构成。以此,契约的演进过程可以依次划分为“非契约”阶段、“前契约”阶段和“真契约”阶段。其中,这三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政府治理角色依次是“集权与控制型政府”“主导与管理型政府”以及“监督与激励型政府”。置于高等教育场阈,并融合契约构成的基本原则与契约理论的基本框架分析可知,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正处于“主导与管理型政府”下的“前契约”阶段,政府极力奉行“事务性放权”与“清单式放权”。但是由于“契约规则”严重缺乏,政府的放权行为与大学的用权活动没有相应的规范约束,致使契约内容成为一纸空文。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政府与大学关系取得了弥足进步。本文在第四章即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真契约关系”萌芽的初现,本科教学的评估改革、大学章程的广泛核定以及“双一流”建设的成功启动,即是很好的现实印证。而将其定性为“萌芽”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案例均缺少合理的契约规则。正确处理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顺利解决政府“放管结合”问题,关键在于构建两者之间的“真契约”关系,促成契约规则指导下的政府“契约性放权”。因此,全文的结束章节分别从贯彻契约精神、规范契约文本和完善契约规则的角度,为解决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放管结合”问题提出了若干契约型策略,旨在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有序运行提出更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