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造成了巨大的生态压力。自十八大以来,国家日益注意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实现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到生态修复,明确要求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在此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之后出台的一系列环保政策文件中也多次提到了生态修复。在实践中,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使我国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法学领域,生态修复责任主要是通过公法上的行政责任或政府责任以及私法上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实现的。目前,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都存在一些困境,且公法与私法仅在自身领域内发挥作用,难以体现生态环境整体性特征。所以应试着跳出公法与私法内部改良的思维,在公法与私法协同的理念下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以生态修复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困境,在借鉴域外生态修复及其法律制度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寻求我国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以保障实践中生态修复的顺利进行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察生态修复的生态学概念及法学上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目标多元性、主体单一性、客体复杂性等特征。此外,通过生态整体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研究寻找理论支撑点。第二,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当前,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各自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问题与缺陷。如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修复目标囿于损害填补、修复范围未能满足社会需求、修复责任主体实际难以负担等问题。公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生态修复法律供应不足、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组织、公众参与度不足、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共同问题。第三,域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在分析了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域外的生态修复实践和法律制度建设,总结出应强化生态修复体系化立法、重视行政管理作用和建立公众参与渠道等启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四,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私法层面,生态修复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实现,但在各自运行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利用公法和私法不同的特性互相作为补充,更有利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首先指出了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的必要性,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即生态环境增益原则、生态环境统筹修复原则。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程序保障、效果保障和监督保障等思路,以助力综合性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