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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它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可以弥补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单一保护的不足。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体发挥怎样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还缺乏系统而深刻的阐释,而这些问题关系到立法的取向以及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在于现有知识产权法保护存在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对知识产权法发挥补充保护作用,并且能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显得急迫,知识产权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功能。因此,笔者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作为硕士论文题目,试图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及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充分发挥其对知识产权补充保护的作用。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国内近年来不断发生抢注域名、反向假冒、窃取商业秘密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都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难以对这些侵权行为予以有效的规制。考察知识产权法不能对这些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较之有形财产权法更强的不周廷性和滞后性。知识产权法较强的不周廷性和滞后性源于知识产权明确的法律规定性。智力成果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创造人的权益,鼓励创新,必须要对智力成果给予充分的保护,需要赋予创造人对智力成果支配性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不阻碍文明的进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要限制对智力成果的权利的边界,留给公众足够的公有领域,这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了平衡二者利益的功能,但由于知识产权法的不周廷性,使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被知识产权法制止,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也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及时而有效的保护。解决的办法一是制定或修订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