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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围绕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这一中心命题,共分五大部分,三万五千字左右。第一部分,绪论。主要说明文章产生的现实背景,环境保护成为民主制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最有效措施。对文章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研究特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二部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到环境法律责任,再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依次递进的分析,使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外延和内涵清晰具体的展现了出来。法律责任做为环境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得出本文的结论,成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确定的前提;对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论述其利弊,总结出自己的观点;经过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关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观点加以评析后,提出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最后定义。第三部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的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包括这样的几个方面: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二,环境违法主体有相应的责任能力,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既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也包括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三,归责原则,对于环境行政主体和大部分环境行政相对人而言只要客观上违反了环境法律规范,就应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四,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要件,现代环境行政法扩大了损害的范围,损害一些无主的环境因素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也要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五,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在不以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场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了。第四部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环境行政责任理论的核心。笔者反思了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初步从学理上建构我国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在理论上构筑了环境行政归责体系,把无过错原则作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第五部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本文从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阐述,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是环境行政赔偿,环境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分。当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能实现的时候,环境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