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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保险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制度基础,该制度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新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有所改变,其中对于一般格式条款,要求是说明,而对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则需提示加明确说明。从其实施一年多来的效果看,并不理想,保险人的做法并没有多大改变,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被强制接受免责条款声明内容、保险人经常由于举证不能而败诉等问题还是很突出。本文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出发,以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相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改进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又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出发,认为格式合同、合同合意以及射幸契约为其法理基础,保护投保人利益、交易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是其现实基础。第二部分的主要搜集了国内外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法律渊源,并运用比较的方法作出评析,尤其是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渊源作了深入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定实施效果的不尽满意之处,如保险人由于举证不能的频繁败诉、说明方式、标准和要达到程度的不完善等。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实施现状,提出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改进的建议,确立说明义务应达到理性外行人理解的程度、在实务中应采取形式标准进行判断,提出了改进说明义务履行的方式程序,同时认为应排除相关条款说明义务,建立责任免除条款的审查机制等。第四部分则是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对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条款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分别作出分析,并进而对由于说明义务不履行导致投保人理解不同的法律后果作出分析,使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用,实现保险的最终目的。